關於開展2015年度天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項目(招標采購部分

時間 :2016/04/13 08:29:44

各相關單位: 

根據《2015年度天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招標采購部分)中標價格周期性動態調整工作方案》 ,按照天津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安排 ,我中心擬於4月13日開展2015年度天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項目(招標采購部分)部分擬中標藥品價格動態調整工作 。具體安排如下 : 

一 、價格調整範圍 

2015年度天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招標采購部分)同一競價分組中有3家商務標入圍 ,采用雙信封招標後擬中標的藥品 。 

二 、價格調整依據 

依托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各省(區 、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集中采購後 ,招標采購已中標或掛網采購已執行的同廠家同品規藥品的省級藥品采購平台價格 ,確定為本輪調整周期的全國最低價格 。 

本輪調整價格采集範圍為吉林 、福建 、海南 、甘肅四省 。 

三 、價格確認 

擬中標企業確認全國最低價的 ,於價格調整日 ,執行新的藥品擬中標價格 。 

企業不確認或不響應全國最低價的 ,於價格調整日 ,暫停該藥品的擬中標資格 。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將采用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等方式通知相關企業 。 

價格調整日後7個工作日內 ,擬中標企業仍不確認或不響應全國最低價的 ,視為該藥品自動廢標 ,按商務標書報價結果順次遞補擬中標藥品 。 

四 、遞補藥品的價格限製 

遞補藥品在經濟技術標評審中所獲總分值高於原中標藥品的 ,遞補藥品價格不得高於其在其他按照國辦發〔2015〕7號文執行集中采購工作省份的全國最低價(調整價格采集範圍為吉林 、福建 、海南 、甘肅四省) 。遞補藥品在經濟技術標評審中所獲總分值不高於原中標藥品的 ,遞補藥品價格不得高於其全國最低價及原中標藥品當前調整周期內的全國最低價(調整價格采集範圍為吉林 、福建 、海南 、甘肅四省) 。遞補藥品符合上述價格限製 ,並經企業確認的 ,即確定為2015年度天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項目(招標采購部分)擬中標藥品 。 

五 、調整價格的申訴 

企業對調整價格有異議 ,可於價格調整日後7個工作日內 ,向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提出書麵申訴 。 

六 、時間要求 

價格調整網上確認時間 :2016年4月13日9:00-2016年4月21日12:00 。 

價格調整日:2016年4月21日 。 

價格申訴時間 :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9日 。 

七 、操作方法 

請相關企業使用UKEY(數字證書版)登錄采購平台 ,進入基礎信息係統 ,在“文件下載”欄目 ,下載《2015年度天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項目(招標采購部分)中標價格動態調整操作手冊》 ,參照手冊正確進行操作 。 



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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